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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杜秀莲与刘洪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莲,刘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额执字第9号申请人杜秀莲,女,蒙古族,额尔古纳市牧场某队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刘洪亮,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杜秀莲申请执行刘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275元。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4)额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刘洪亮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一次性给付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合计人民币302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杜秀莲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杜秀莲自愿向我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刘洪亮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额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福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杨 长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额尔德尼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