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姚军申请执行郑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姚军,男,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郑国强,男,汉族,住安达市。姚军与郑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达市人民法院(2013)安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国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军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郑国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国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股权登记,有一处住房是必要居住用房。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郑国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姚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国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姚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东波代理审判员 蕫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四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