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云香与耿军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香,耿军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李云香,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平睦,即墨市段泊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军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香撤回对被告耿军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