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曲庆贤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违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庆贤,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4号原告曲庆贤,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衡晓帆,分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勋,男。原告曲庆贤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公安分局)对其殴打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庆贤诉称,2014年9月5日,原告到鹤岗市南山区信访办反映开发商违法拆迁补偿安置的事情,该区分管信访的副区长严××就威胁原告:出门我整死你们!紧接着,严××和另一位信访公务人员拳脚相加对原告进行毒打,当场将原告打倒在地,原告鼻梁被打歪。被送到医院急救,当地政府不管不问。被逼无奈之下,原告到北京反映情况,被送到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2014年9月18日晚十点多,马家楼派出所崔×带领一伙不明身份的黑社会人员,到马家楼三楼黑龙江厅对原告进行残酷殴打,导致原告遍体鳞伤,面目全非。为了掩盖罪行,他们用衣服盖住原告的头部抬出来,扔进黑车里,又用胶带捆住原告手和脚,继续拳打脚踢,直至原告突发心脏病,他们才停止毒打。他们还抢劫我们的合法财产,包括银行卡3个、现金1100多元、一对金耳环、一条银项链,祖传银耳坠被打丢了,身份证、四部手机、药物及所有物品和衣服鞋子。原告是光脚逃出来的。可见,崔×身为警察不但不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反而指使黑社会人员残酷殴打原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已经涉嫌玩忽职守。另外,原告向被告报警后,被告没有为原告进行伤情鉴定,也没有控制嫌疑人,更没有出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其出警行为违法。因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2014年9月18日带领不明身份人员对原告进行殴打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起诉不具备法定要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曲庆贤主张被告丰台公安分局2014年9月18日带领人员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被告丰台公安分局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曲庆贤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丰台公安分局实施殴打行为的存在。故原告曲庆贤的起诉缺乏基本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庆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岱代理审判员  郑文静人民陪审员  郭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尚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