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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0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侨乐房地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秋华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侨乐房地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秋华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2765号原告北京侨乐房地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5号太华公寓写字楼713A室。法定代表人文文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双,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华,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原告北京侨乐房地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秋华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侨乐房地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北京市顺义区丽来花园玫瑰路15号业主。原告与被告签订有《北京丽来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业主装修前应向物业公司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丽来花园《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业主不得对自有住宅内部或外部进行加建、改建。2013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物业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房屋后院加建钢结构房屋。此后,原告多次给被告发函,要求被告拆除违建恢复原状,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继续施工。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侨乐房地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13年发现被告张秋华对房屋加建、改建施工后,向北京市顺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进行举报,该局已经受理,且该局在2013年12月4日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责令被告于2013年12月4日9时40分前停止施工,并接受复查。现没有最终处理结果。现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不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侨乐房地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承生人民陪审员  梁玉春人民陪审员  周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