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滁州市新昌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张寿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03号原告:滁州市新昌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兴隆花园南侧、凤阳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殿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加欢,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寿文,个体户。原告滁州市新昌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寿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