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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武怀付与武志升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怀付,武志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53号原告武怀付,男,生于1951年1月19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武志升,男,生于1959年4月7日,汉族,住陕县。委托代理人刘振青,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怀付诉被告武志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怀付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志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怀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怀付撤回对被告武怀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 元代理审判员  曹存厚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