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武怀付与武志升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怀付,武志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53号原告武怀付,男,生于1951年1月19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武志升,男,生于1959年4月7日,汉族,住陕县。委托代理人刘振青,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怀付诉被告武志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怀付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志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怀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怀付撤回对被告武怀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 元代理审判员 曹存厚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