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开荣与张二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开荣,张二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00633号申请执行人:马开荣,男,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二原,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二原在工商银行定远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边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