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柳文全诉被告潢川县华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罗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文全,潢川县华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罗建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柳文全,男,汉族,1961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潢川县华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九江。被告罗建新,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文全诉被告潢川县华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罗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文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文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黎明审 判 员 姚保国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思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