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发兵与耿立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发兵,耿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470-2号申请执行人魏发兵,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耿立群,男,195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六裕执字第004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耿立群公积金1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魏发兵与被执行人耿立群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魏发兵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耿立群公积金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以(2013)六裕执字第004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耿立群公积金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圣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