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嘉鱼德和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嘉鱼德和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466号申请人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万君明,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嘉鱼德和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邹德标,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宏彪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2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下属的鱼岳信用社(现变更为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岳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75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月利率8.1‰,约定分期还本,按月收息,2013年6月还款150万元,2014年6月还款200万元,贷款到期前还清;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同日,鱼岳信用社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同意以其名下的车间作为抵押物,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双方对于用于抵押的土地在嘉鱼县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嘉鱼县嘉他证第22090他项权证载明:土地他项权利人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制为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证号嘉国用(2008)第224569**;登记类型抵押;座落嘉鱼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双方对于用于抵押的房屋在嘉鱼县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嘉鱼县房他证鱼岳字第000101**他项权证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金额596万元;房权证号鱼岳00020897;他项权利种类抵押;房屋坐落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双方对于用于抵押的专用设备在嘉鱼县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嘉鱼县动产抵押登记书第05号(2012)他项权证载明:抵押权人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担保债权概况,设备价值480万元,抵押率40%,贷款190万元,抵押物包括刨床等64台/套。2013年7月23日双方在嘉鱼县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同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在《借款凭证》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该凭证载明:借款金额750万元,月利率8.1‰,到期日2015年3月20日......。借款后直至现在该项贷款已到期,被申请人仅支付了截止至2015年1月21日的利息和本金390万元,本金360万元及后期利息、罚息未予偿还。2013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下属的鱼岳信用社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9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9.72%,约定分期还本,按月收息,2014年12月21日还款50万元,贷款到期前还清;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同日,鱼岳信用社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同意以公司设备作为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双方对于用于抵押的专用设备在嘉鱼县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嘉鱼县动产抵押登记书第026号(2013)他项权证载明:抵押权人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担保债权概况,设备价值约423.7万元,抵押率45%,贷款190万元,抵押物包括电镀设备、RX2-40-6电阻炉等。同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湖北嘉鱼德和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借款凭证》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该凭证载明:借款金额190万元,利率9.72%,到期日2015年3月20日......。借款后直至现在该项贷款已到期,被申请人仅支付了截止至2015年1月21日的利息和本金380589.91元,本金1519410.09元及后期利息、罚息未予偿还。2014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下属的鱼岳信用社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2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9.6%,约定到期还本按月收息。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同日,鱼岳信用社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10月27日止,在人民币119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在本合同签订以前,主债务人已在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的业务形成了以下债务:余额360万元、190万元;被申请人同意以其所有的房产、土地、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双方对于用于抵押的专用设备在嘉鱼县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嘉鱼县动产抵押登记书第030号(2014)他项权证载明:抵押权人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担保债权概况,设备价值约556.8万元,抵押率45%,贷款250万元,抵押物包括刨床、数控车床头等88台/套。同年10月30日和11月3日,被申请人在《借款凭证》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两份凭证载明:借款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200万元,利率9.6%,到期日2015年10月27日......。借款后直至现在,该项贷款仅支付了截止至2015年1月21日的利息,本金250万元及后期利息、罚息未予偿还。因被申请人湖北嘉鱼德和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已构成违约行为,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和生产设备(详见贷款抵押物清单)以偿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借款本金7619410.09元及利息、罚息(贷款期限内的利息、贷款逾期后的利息等按合同约定利率从2015年1月2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湖北嘉鱼德和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已到期债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前偿还全部本息,并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财产依法拍卖、变卖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双方约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金额、时间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三)、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3、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嘉鱼德和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嘉鱼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的土地[嘉国用(2008)第22456950号]、位于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的房屋(嘉鱼房权证鱼岳字第000208**号)以及被申请人所有的刨床、数控车床头等机械设备共计90台/套(清单见附表)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7619410.09元及未支付的利息、罚息(均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徐宏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