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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桂琴、王建国、王芝波、王芝影与被执行人王桂兰物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琴,王建国,王芝波,王芝影,王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周桂琴,女,1956年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江源区石人镇后堡子村。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通化市二道江区。申请执行人王芝波,女,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通化市东昌区。申请执行人王芝影,女,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通化市二道江区。被执行人王桂兰,女,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址江源区石人镇后堡子村六社。申请执行人周桂琴、王建国、王芝波、王芝影与被执行人王桂兰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