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莲、黄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莲,黄建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36号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马英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彩仪、黄佩诗,分别系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邱莲,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黄建伟,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澳门居民,现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莲、黄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0元,减半收取346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可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