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396号原告陈某,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曹某某,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宁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