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乌兰浩特市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兰浩特市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执行乌兰浩特市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乌发改价检处(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26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