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颜彬谊与赵东、何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彬谊,赵东,何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06号原告:颜彬谊。被告:赵东。被告:何文清。本院在受理原告颜彬谊诉被告赵东、何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5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颜爱燕人民陪审员 张婷瑜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管露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