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一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告简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简XX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130号原告陈X,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莹,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XX,男,汉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简XX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简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对被告简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简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X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