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贤松抢劫罪,陈贤松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贤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55号罪犯陈贤松,又名陈龙,男,1974年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汉族。1993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福州市劳教委决定劳教三年,1996年3月10日解教。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贤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4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17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68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贤松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5分。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5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贤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6月4日至2015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