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814号原告肖某某,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南溪县南溪镇。被告严某某,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铁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回家故现在不愿意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肖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