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良月与高正辉、魏兆妹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月,高正辉,魏兆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18-1号原告:陈良月,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高正辉,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魏兆妹,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月与被告高正辉、魏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正辉、魏兆妹共同共有的位于滁州市xx巷xx号(xx园)x幢x单元xxxx室房产中价值10万元的部分,并以徐立勇所有的位于来安县xx巷xx新村x幢xxx室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良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正辉、魏兆妹共同共有的位于滁州市xx巷xx号(xx园)x幢x单元xxxx室房产中价值10万元的部分;二、查封徐立勇所有的位于来安县xx巷xx新村x幢xxx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