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李某,女,居民。被告丁某,男,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国强人民陪审员 于秀霞人民陪审员 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国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