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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煜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