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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永发与林桂新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原告律师费9700元,案件受理费1987元,公告费4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的银行存款17458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志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