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永发与林桂新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原告律师费9700元,案件受理费1987元,公告费4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的银行存款17458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志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