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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庆妮与卫利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妮,卫利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王庆妮,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卫利茄,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妮诉被告卫利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妮于2015年5月1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庆妮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