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铁瀚与张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瀚,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张铁瀚,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秀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红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军的银行存款。二、划拨被执行人张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立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