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梁栓牢,马金风与郭海盈,郭海鹏,郭海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栓牢,马金风,郭海盈,郭海鹏,郭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梁栓牢,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执行人马金风,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执行人梁栓牢、马金风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普生,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郭海盈,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郭海鹏,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郭海龙,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人执行人梁栓牢、马金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海鹏赔偿梁栓牢医疗、误工、陪侍费999.30元;郭海盈赔偿马金风医疗、误工、陪侍费813.90(郭海龙与郭海盈对以上赔偿互负连带责任),郭海龙、郭海盈负担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海盈、郭海鹏、郭海龙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郭海盈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新欧亚商城支行6228480218082441070的帐户存款2163.20元(含执行费50元)。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长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李潭萍代理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