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丁某某依据(2013)二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德刚于2015年5月19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loz2013loz二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 肖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