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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邵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039号公诉机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个体经营南通市开发区新世界电玩城。曾因赌博,于2014年3月1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处罚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邵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南通市开发区新世界电玩城开设赌场,在该电玩城一楼大厅内放置了八台“疯狂斗地主Ⅱ”游戏机和七台“明星97Ⅱ”游戏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经鉴定,涉案的十五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均为具有选择定赔率、以小博大,上分、退分等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案发后,被告人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被查获的赌博机、电子游戏币、纸券等物证照片、未到庭证人赵某、刘某、于某、周某、朱林跃的证言、南通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某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邵某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委托书、转让协议、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郭猛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邵某的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邵某的多次供述等在卷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历史上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邵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涉案扣押的赌博工具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