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新平与翟美珍、翟志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平,翟美珍,翟志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李新平。委托代理人王煜,天水市秦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美珍。被告翟志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平与被告翟美珍、翟志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翟美珍、翟志红负担。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