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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新平与翟美珍、翟志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平,翟美珍,翟志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李新平。委托代理人王煜,天水市秦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美珍。被告翟志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平与被告翟美珍、翟志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翟美珍、翟志红负担。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