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贵荣与路向东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荣,路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保字第00045号申请人杨贵荣。被申请人路向东。申请人杨贵荣因情况紧急,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路向东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春厂小区9-4-2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路向东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春厂小区9-4-2号房产一套,查封价值为50万元。二、立即查封担保人石玉柱名下位于丛台区和平路478号院1-5-12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