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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388号原告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东昌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田庆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