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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张某丽与被告张某敏、张某杰继承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丽,张某敏,张某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张某某,女,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齐铁设备安装处退休工人。原告张某丽,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齐铁修车厂退休工人。被告张某敏,女,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齐铁修车厂退休工人。被告张某杰,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齐铁修车厂退休工人。原告张某某、张某丽与被告张某敏、张某杰继承纠纷一案,因无法找到被告张某敏,导致开庭传票无法送达,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仍无法找到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张某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5.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