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程忠文与程久平、汪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忠文,程久平,汪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程忠文。被告:程久平,农民。被告:汪万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忠文与被告程久平、汪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1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程忠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久平、汪万霞名下1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