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潘燕萍与徐军辉、徐悠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燕萍,徐军辉,徐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163-5号申请执行人潘燕萍。被执行人徐军辉。被执行人徐悠。关于潘燕萍与徐军辉、徐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徐军辉、徐悠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审理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徐军辉、徐悠所有的坐落于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工业园佳海工业城A45幢厂房一幢,产权证号为2013020927。为依法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军辉、徐悠所有的坐落于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工业园佳海工业城A45幢厂房一幢,产权证号为201302092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