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中、张娟与济南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张娟,济南市规划局,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32号原告王中,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济南东方精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原告张娟,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东方精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凯,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规划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玉良,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学风,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滨,济南市规划局直属第一分局批后管理科主任科员。第三人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德华,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中、张娟诉被告济南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王中、张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张娟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中、张娟负担。审 判 长  白 杨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人民陪审员  赵秀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娄天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