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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贵兰、耿春香与被告王霞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兰,耿春香,王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80号原告何贵兰,女,汉族,1958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耿春香,女,汉族,1964年5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农民。被告王霞,女,汉族,1993年4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农民。原告何贵兰与被告耿春香、王霞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外出务工无法传唤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贵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贵兰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