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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02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宗超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021号罪犯蔡宗超,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汕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宗超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一万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4年2月9日以(2003)粤高法刑二复字第54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蔡宗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宗超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蔡宗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宗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2月3日,共获嘉奖27次;2013年4月、10月、2014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因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10篇以上获得监狱记功1次、2014年2月因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10篇以上获得监狱记功1次。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宗超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宗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