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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刘卫,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