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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吴燕娉与黄新年民间借贷纠纷2015万民初2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娉,黄新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24号原告:吴燕娉,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钟武平,广东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岚,广东武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新年,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原告吴燕娉诉被告黄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钟武平律师、胡岚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新年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燕娉诉称:2011年8月,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8月2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970000元。10月29日,原告再以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30000元。被告在同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确认收到原告借款共1000000元,并承诺一旦原告要求还款,愿意随时归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970000元。同年10月29日,原告再以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3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函》,内容为:黄新年本人于2011年10月29日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1000000元,至今未归还。本人现承诺:一旦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人随时愿意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该《承诺函》由被告签名并捺印。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回单》、《承诺函》予以佐证。另查:被告在2012至2015年间,作为被告陆续被多名债权人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追讨借款。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以及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义务的事实。双方的借款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该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双方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未还已届满3年,本院酌定被告对应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同期,按中国人民银行3至5年贷款年利率6.4%计付借款利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新年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吴燕娉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3至5年贷款年利率6.4%计算,支付上述借款从2014年12月19日至本判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 敏人民陪审员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