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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邓桂香与陈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桂香,陈国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邓桂香。被告陈国强。原告邓桂香(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陈国强(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伟波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赁房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房款,但被告仍未支付,房屋钥匙也是被告老乡归还给原告。房屋内的热水器、水龙头已损坏,损失计2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400元;2、被告承赔偿原告损失200元。被告未到庭,无辩称,亦无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五一新村G19栋2单元5楼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租金为700元/月,按季支付房租,入住前押金为900元。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房租费4000元(包括入住前的押金900元),且原告称被告在上述房屋居住一年,还应支付租金4400元(700元/月×12个月-4000元)。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主动放弃400元租金和赔偿损失诉讼请求,只请求被告支付4000元租金。以上事实,有租赁协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邓桂香租金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伟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