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寻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寻民初字第32号原告仝某甲,云南省马龙县人。被告陈某某,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原告仝某甲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仝某甲诉称,我与被告2012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0日生育女儿仝某乙。因双方经常争吵,被告长期回娘家。2014年2月1日又随意引起事端,并邀约娘家亲戚到原告家中打砸,并离家出走,不知行踪。原告曾于2014年2月11日起诉离婚。现双方已无夫妻感情。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仝某甲与被告陈某某于2012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0日生育女儿仝某乙。双方经常争吵,2014年2月1日被告娘家亲戚与原告及家人发生冲突,被告随后离家出走,无法联系。原告仝某甲曾于2014年2月11日起诉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又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人陈述、结婚证、(2014)寻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陈某某母亲李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登记形成合法婚姻关系,并育有一女,但双方感情基础不好,经常发生纠纷,被告在双方亲友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人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仝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女儿仝某乙由原告仝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费300元,由原告仝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龙正勇审判员  杨朝丽审判员  吕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山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