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世光与被执行人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世光,张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裴世光,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张海龙,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裴世光与被执行人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文全以被执行人张海龙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执行员 程 帅执行员 赵立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景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