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静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静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63号原告: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任党恩。委托代理人:高小燕,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静雯(曾用名唐静文),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缴清全部欠缴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静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