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平遥县昌旺洗煤有限公司与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遥县昌旺洗煤有限公司,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36号原告平遥县昌旺洗煤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平遥县香乐乡三家村。法定代表人赵立全。被告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盂县南娄镇北娄(县良种场)。法定代表人刘建宏。本院受理原告平遥县昌旺洗煤有限公司与被告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于2014年2月17日之后签订的煤炭购货合同事项,合同履行地应在山西省盂县,故应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法院审理。原告平遥县昌旺洗煤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之间从2010年10月起陆续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根据法律规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由作出书面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遥县昌旺洗煤有限公司与被告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遥县昌旺洗煤有限公司为履行义务一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友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