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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董丰钢与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丰钢,陈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董丰钢。被告陈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丰钢诉被告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由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补缴诉讼费的通知书,邮寄单显示查无此人,且原告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补缴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董丰钢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董丰钢承担。审 判 长  兰 欢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