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董丰钢与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丰钢,陈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董丰钢。被告陈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丰钢诉被告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由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补缴诉讼费的通知书,邮寄单显示查无此人,且原告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补缴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董丰钢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董丰钢承担。审 判 长 兰 欢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