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潞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吕文华诉被告裴计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华,裴计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反诉被告)吕文华,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店上镇李家庄小区。被告(反诉原告)裴计文,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店上镇赤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华诉被告裴计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文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裴计文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华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裴计文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吕文华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裴计文承担。审 判 长  王东海审 判 员  赵雅慧人民陪审员  张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