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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文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1990年底原告由祖母做主与被告订婚,1993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5年X月X日生一子王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严重不合,无共同语言,被告对婚姻、家庭缺乏责任心,并染有赌博恶习,经常为赌博和家庭事务与原告吵闹,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2005年,原告无法忍受被告作为,但考虑孩子幼小,就外出打工。期间,原、被告分居三年。后经众人劝说,2008年回家一心想使婚姻状况有所改变,但实际并未改变,被告赌博恶习依旧,并为赌博到处欠债,还将原告准备盖房的钱赌光。原告深感绝望之下再次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个人生活物品归各自所有;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5年X月X日生一子王某甲。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及原告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春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