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与郑永亮、甘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郑永亮,甘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代表人:肖尔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权、陈雪连,该司职员。被告:郑永亮,男,汉族,住中山市东区。被告:甘燕,女,汉族,住广州市芳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诉被告郑永亮、甘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毅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