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进与广州市聚惠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广州市聚惠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060号原告徐进,男,41岁。被告广州市聚惠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1404房。法定代表人陈树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与被告广州市聚惠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皋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人杰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