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小超